一、兩岸簽訂 ECFA 的意義
台灣考慮簽訂 ECFA 的邏輯是,以 2009 年底情況,台灣的勞動力人數為 1096 萬人,就業人數 1031 萬人,失業人數 65 萬,失業率達 5.96 %,如果台商能留在台灣投資,不僅可為台灣創造稅收,也可為台灣創造就業機會,台灣失業問題將可迎刃而解。而產業留在台灣的拉力就是塑造台灣的出口競爭環境,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進口國的關稅減讓問題。由於台灣工業品的出口以往以美國為最大市場,美國市場曾經佔台灣出口的 48% ,但現在只剩下 13% 。台灣對大陸、香港的出口則將近 40% ,亞太地區占 60% 以上。因為亞太地區形成東協同盟,大陸在東協則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台灣產品最大的出口地區,為排除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及東協時被課關稅或有關稅壁壘,造成不利的競爭,因此有簽訂 ECFA 的急迫性。誠然政府的立意良苦,但是產業或個別企業因為所處位置的不同,各有其不同的反應。因此造成政府推動的障礙。姑不論政治的話題性,本文純從兩岸經貿觀點提出分析,並只限於針對貨品貿易的產地原則作競爭力比對分析,服務貿易部分從略。
二、 ECFA 簽訂後產品的關稅競爭
因篇幅所限,本文僅針對台商已經去大陸設廠的;以及尚未去以上地區設廠的兩種情況分析。
1 、已經去大陸設廠的
已經在大陸投資設廠的台商,如果兩岸未簽 ECFA ,在產品出口方面:在法理上已經可以利用大陸與東協的關係,將其原產地在大陸的產品外銷東協各國而享受零關稅優惠。但是其產品如果要出口到台灣,則不適用零關稅,甚至有非關稅的壁壘存在。因此大陸台商生產的工業品或農產品,一則可能不能進台灣;二則雖可進台灣,但要付關稅,因而增加其成本。在進口機器設備和原材料方面:大陸台商如果是屬於鼓勵類的產業,從台灣進口機器設備進大陸時關稅可以海關監管方式保稅,等同免課關稅,但要遵循核銷手續;如果不屬於鼓勵類的台商,從台灣進口機器設備進入大陸時要課關稅。至於從台灣進口原物料,無論鼓勵類台商或非鼓勵類台商,則均可在進大陸時以保稅監管方式處理,等到製成產品出口外銷時再辦理核銷。因此屬於外銷型的台商,其從台灣進口原物料,等同免課關稅,但要遵循保稅核銷手續。但是內銷型的台商,其從台灣進口原材料,進大陸時並不適用保稅監管方式,而要在進入大陸時課徵關稅。因此現階段雖然兩岸未簽 ECFA ,對於大陸台商從台灣進口貨物,進入大陸時基本上等同於免課關稅。只有針對非鼓勵類台商進口台灣機器設備,以及內銷型台商從台灣進口原材料,在進入大陸時才被課到關稅,其餘情況基本上屬於實質免關稅的狀態。
以上情況,在兩岸簽訂 ECFA 後,大陸台商在大陸的產品如要外銷台灣,可以適用零關稅,而且逐漸排除非關稅障礙,遲早均可以列入開放貨物清單,則大陸台商可以挾其產品較低成本優勢,搶攻台灣市場。不過因為目前大陸市場對台商仍然最有吸引力,因此初期影響還不大。畢竟想搶攻台灣市場的台商,有些部分已經利用各種管道進來,只是在簽訂 ECFA 後,可以從後門改為正門走而已。至於中長期對台灣市場仍有一定影響。其中比較值得擔心的是,大陸台商產品或者大陸企業的產品,如果以台灣產品名義出現市場時,會造成一定的衝擊。
至於大陸台商從台灣進口貨物方面:在兩岸簽訂 ECFA 後大陸台商進口台灣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進大陸時均可零關稅,亦即大陸台商無論鼓勵類或非鼓勵類,從台灣進口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均免關稅,無須再依照大陸保稅監管方式處理,減少觸犯大陸海關監管法令的風險,也不再因為轉廠問題而傷腦筋。因此兩岸簽訂 ECFA 對大陸台商的主要效益是,對於傳統產業的台商,因為屬於非鼓勵類產業,其從台灣進口機器設備進大陸時,可以從原來要課關稅,在簽訂 ECFA 後改為零關稅;大陸內銷型的台商,其從台灣進口原物料以及農漁牧產品等,進入大陸時可以從要課關稅改為免課關稅。至於其他效益是針對原來實質免關稅但要保稅監管的情況,可以免除保稅監管程序,減少在大陸海關保稅及轉廠程序所產生的風險。由此可見,對於大陸台商而言,兩岸簽訂 ECFA 的效益並沒有預期的大。但是如果大陸對於保稅監管的政策改變,造成台商增加關稅負擔時,則其效益仍大。
2 、尚未去以上地區設廠的
尚未去東協以及大陸投資設廠的台商,如果只有在台灣生產產品,則其產品外銷至東協或大陸,在東協或大陸要課關稅。因此相對於其他可以享受零關稅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顯然處於較不利的地位。因此如果兩岸不簽訂 ECFA ,而且此類台商的產品又是以東協為主要市場或以大陸為主要市場時,則有逼其前往大陸投資的誘因。但此情形在兩岸簽 ECFA 後會有局部改觀,雖然仍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因為簽訂 ECFA 後,其產品進大陸可以享受大陸的零關稅,但是進東協其他國家或地區則仍不能享受零關稅優惠。以目前台灣產品外銷東協及大陸的份額占 60% 推算,外銷大陸與香港合計為 40% ,亦即尚有 20% 的外銷東協與大陸的金額無法享受零關稅,計占份額的三分之一。因此兩岸簽訂 ECFA 後,台灣外銷東協及大陸的產品仍有三分之一的金額不能享受零關稅 。在進口貨物方面:如果兩岸未簽訂 ECFA ,則此類台商無論從東協或大陸進口貨物,在台灣均不能享受零關稅;但是如果兩岸簽訂 ECFA 後,其從大陸進口的貨物進入台灣時可以享受零關稅優惠,但是從東協進口的貨物則同樣不能享受零關稅優惠。因此兩岸簽訂 ECFA 對此類台商雖然並未完全排除關稅負擔,但有減少被課徵關稅的效益,因而可以緩化其赴大陸投資的急迫性,仍屬有利。至於如要完全排除關稅負擔,則需要在兩岸簽訂 ECFA 後,再爭取加入東盟或與其他東協各國分別一對一的談判簽訂雙邊經濟協定,始能竟其功。
三、 ECFA 簽訂後 產品的成本競爭
兩岸簽訂 ECFA 對台灣的主要誘因是基於幫助台商產品外銷拓展,由於適用範圍只限於台灣和大陸,因此可能產生的考慮是,對台灣產品外銷大陸有利的情況下,相對的大陸的產品也可以進台灣並且享受關稅優惠。因此造成的情境可能是兩岸產品的品質和成本的競爭。亦即當沒有去大陸設廠的台灣本地產品,如果與已經去大陸設廠的台商的產品沒有差異化時,則大陸台商的產品因為 ECFA 而回銷台灣時,因為大陸仍然存在成本優勢,會打擊到沒有去大陸設廠的台灣本地的產品。因此可能形成大陸台商與本地台商間因成本競爭而產生產品競爭問題。此乃因為大陸工資及其他生產要素成本相對於台灣仍然較便宜,因此同樣產品在大陸生產產品成本比在台灣生產更具競爭優勢,再加上簽訂 ECFA 後享受零關稅效果,對於相同種類、相同品質的產品,因為成本差異而使得大陸台商的產品更具競爭優勢。當然如果台灣本地產品是差異化產品則仍可維持競爭優勢。此外,如果是大陸企業的產品,則雖然進台灣可以享受零關稅優惠,但是其產品相較於台灣本地的產品,仍存在一定的信賴落差,因此對於信賴度較重要的產品,例如加工食品,初期其影響相對會較小。但是對於信賴度不必要太強的產品,則對台灣本地產品仍構成一定的威脅,而且在簽訂 ECFA 後,並不適用反傾銷的機制來保護台灣本地的產品。因此,台灣本地的產品,如果與大陸台商的產品或大陸企業的產品產生差異化,則在 ECFA 簽訂後的影響衝擊會比較有限。由此可見, ECFA 產生衝擊的程度,端視產品的競爭力而定,台灣本地產品的最佳策略就是拉高與大陸台商及大陸企業的產品距離,避免短兵相接。因此其核心問題仍然是本地台商如何研發新產品、產生差異化,與管理升級產生競爭力的問題。
四、結語
綜上分析,台商對於大陸近二十年來的發展,在大陸投資的金額累計達 1500 億美元,外貿出口貢獻達 9120 億美元、勞動就業 1,443.41 萬人,累計稅收貢獻達 1104 億美元,佔同時期大陸財政稅收總額 3.38% ,都做了很好的見證與貢獻。固然以樂觀的想法是,台商在大陸找到了事業的第二春,讓事業可以擴展。但是從另一方面觀察,因為台商的參與,協助了大國的崛起。但是在往後的台商該如何再找機會,再造佳績,恐怕大環境已經產生了很大的變化。此外,台商的前進大陸,無可否認地也造成了台灣產業的衝擊,雖然台商因著去了大陸保留了經營實力,但是要如何能更具體地也同等對台灣產生貢獻,則是未來台商和政府可能的新挑戰,尤其在兩岸洽簽 ECFA 後,兩岸產品競爭的優劣勢會重組,如何協助大陸台商的產品與台灣本地的產品作最佳模式的磨合,產生良性發展,並且好好管控偽劣產品侵台,這些工作將益形艱鉅。從本研究也發現,台商在大陸的技術研發能力受到威脅與挑戰。由於產業研發一向是日系企業的強項,但是技術的應用卻是台商的擅長。而且台商與日系企業已經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如果兩者能互相結合,不僅幫助台商取得持續發展,日系企業也能克服大陸環境條件的潛在劣勢,轉為優勢。不過在此同時,台商企業應該屏除過去技術移轉大陸的觀念,重視並保護技術的價值,以消除日系企業擔心技術保護問題。總之,由於大陸工廠已經蛻變成為大陸市場,台商深耕大陸已經一時難以回頭,與其到處鼓吹台商投資台灣,不如先營造台灣成為更具體、更有計劃、更前瞻性、更有特色的投資機會,不要讓台灣又成為台商廉價品的加工出口區,讓兩岸產生更佳的互補,則相信兩岸經貿必能朝向更健康的發展。
林永法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