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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654日勞福1字第0960135431號令


中華民國96831日勞福1字第0960136134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十六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建構婦女創業友善環境,協助女性發展小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婦女創業陪伴服務及融資信用保證專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資格: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婦女,曾參與創業技能培訓、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諮詢輔導,具有創業意願,經審核通過,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二)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四、前點第一款之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經參與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諮詢輔導,並完成創業計畫書後,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轉介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本貸款創業計畫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


2.稅籍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3.三等親以外之親友推薦函正本二份。


4.切結書正本一份。


5.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6.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創業未滿一年者,得免附。


六、貸款額度: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三十萬元為限。


七、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八、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九、貸款利率:自本貸款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貸款戶負擔利率固定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息,第三年起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十、還款方式: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十一、辦理貸款期限:


經審查通過者,應持通知書並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及所屬各地分行辦妥貸款。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撥款,在期限屆滿日前,得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


十二、貸款保證:


(一)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五千萬元,該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五千萬元,合計一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十億元。


(二)申貸者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十三、貸款人除需另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四、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貸。


十五、申請者、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曾辦有政府機關其他創業貸款者。


十六、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前點授信相關規範辦理,於貸款人創業計畫書填具資料不實之情形,銀行得拒絕受理放貸。


前項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十七、為協助婦女創業,本會規劃提供下列創業婦女創業陪伴輔導、創業技能培訓及配套措施:


(一)創業陪伴輔導:指派創業顧問,辦理創業諮詢座談、經營管理系列課程、企業職場見習等。


(二)創業技能培訓:對於創業技能不足者,實施相關技能培訓作業,包括開辦創業入門課程、職訓進階專班及創業創意專班等。 


(三)相關配套措施:成立創業同儕成長互助社群,協助建置商品行銷網路,提供托兒、托老服務及社政資源轉介服務。


十八、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申貸者之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十九、呆帳責任:


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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